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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?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是什么?
2023-05-31 15:59:17   来源:法制法律网  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

首先,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,某些故意杀人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,更何况拐卖儿童罪。

其次,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,反而会加大犯罪的概率。

再次,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只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,既然拐卖儿童和故意杀人都是死刑,那么,人贩子就有可能杀害儿童,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。

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(1)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
(2)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;

(3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儿童的;

(4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

(5)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(6)将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

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


[责任编辑:ruirui]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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